原告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尹XX的申请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0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原告尹XX与被告文XX共同在湖南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购房认购金x元予以冻结。原告尹XX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尹XX与被告文XX共同在湖南省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购房认购金x整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