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甲,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被告廖某乙,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本院于2011年9月9日受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9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以与被告廖某乙自行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廖某甲承担。
审判员刘晓梅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