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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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2008年2月3日20时许,黎某(已判刑)到覃塘区X镇X路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向陈×催债未果,便叫黄某廷(已判刑)帮忙催债。同日,黎某、黄某廷再次到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向陈×催债,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廷、黄某华、黄某平(均已判刑)以及闭××、覃××、滕××(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大砍刀,陈×、宁××、李××、蒙××、贾××、陈××、黄×赞等人手持铁棍、椅子等工具,在覃塘区X镇X路溜冰场附近发生械斗,导致陈×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黄×赞、陈××轻伤、黄×华重伤。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下午,同案犯黎某到覃塘区X镇X路星乐园电子游戏室欲向陈×追回陈×以前欠的“六合彩”赌债,但陈×以没钱为由要求迟些时间再还,黎某不同意。催债未果后黎某便离开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在覃塘街新镇西饭店附近遇见同案犯黄某廷,遂叫黄某廷帮忙催债。同日约20时,黎某、黄某廷再次到星乐园电子游戏室,经黎某指认在场的陈×就是欠其赌债的人后,黄某廷就向陈×提出要陈×即时还钱,陈×还是以无钱为由要求过段时间再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黄某廷、黎某等人离开游戏室走到覃塘溜冰场门口与闭××等人商量如何才能追回这笔债,他们都认为只有用武力解决了,黄某廷就纠集黄某华、黄某平、闭××、覃××、滕××等人到达现场,黄某平则叫上被告人黄某某一起到达现场,随后他们当中有人拿来一袋大砍刀分给在场的人。此时陈×也意识到他们会找人来打架,也召集宁××、李××、蒙××、贾××、陈××、黄×赞等人到星乐园电子游戏室,并叫人准备好铁水管预防黄某廷等人来打架。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廷、黄某华及闭××、覃××、滕××、“老肥儿”(均在逃)等人手持大砍刀朝站在星乐园电子游戏室门口的陈×等人冲去,与对方在覃塘区X镇X路溜冰场附近发生械斗,导致陈×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赞、陈××、黄×华等人受伤。经鉴定,陈×系被锐器作用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黄×赞、陈××的损伤均属轻伤;黄×华的损伤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被害人陈述

1、陈××陈述:2008年2月3日20时许,其接到其二哥陈×打电话给其说有人来游戏室闹事,其即和蒙××、李××一起赶回覃塘其二哥的游戏机室,刚坐下来,就见站在溜冰场门口的几个男子走进来,直接对陈×讲是否还欠的钱,陈×说现在没钱,一周后筹得多少还多少,但那个带头的男子说不行,今晚一定要还,要不谁都不好过,要打随便你叫多少人来帮都行,说完他就转身走到门口用手机打电话叫人过来。其就和二哥陈×商量叫人去买些水管回来防备对方讨债的人等一下来闹事打人。后来不知谁叫人,去附近买了7、8条铁水管回来。这时就见原先那个带头讨债的人带着一帮手里拿着长砍刀的男子,冲到店门口朝陈×砍,他们这帮朋友便马上各拿起水管抵挡,突然间他的腰后背处和左手肘部各被砍了一刀,他就挥起水管乱舞抵挡,大约十几分钟后,他们把这帮讨债的人打退到溜冰场。后来蒙××便叫一辆三轮车送其去覃塘医院包扎。其二哥陈×受伤也被送进医院。后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

2、黄×赞陈述:案发当晚,其吃过晚饭后走到覃塘溜冰场,见到其朋友陈××和陈×和他人吵架,其刚站到陈×旁边,就看见十几个青年人,手持砍刀从溜冰场的巷子冲出来,其中有个人冲陈×指,然后那十几个人就持刀朝他们砍,其就举起手抵挡,被砍中手腕手指,对方又将其踢跌在地上,继续砍,其又被砍中头和屁股,浑身是血,后被朋友送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抢救。

二、证人证言

1、宁××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19时许,其和陈×、陈××、贾××、李××、蒙××、黄××等人在陈×开的游戏室里聊天,见到黎某、黄某廷和一个其不认识的人一共三人来到游戏室要陈×马上还债,陈×说要过一个多星期才还,黄某廷留下叫陈×看着办的威胁话,后就离开游戏室了,大约过了30分钟的时间,黄某廷带领十几个手持大砍刀的年轻人从溜冰场的正门冲向星乐园游戏室,黄某廷指着陈×讲就是这个穿红色衣服的人,然后右手持大砍刀往陈×的头部猛砍了一刀,之后那十几个人也跟着用刀砍陈×,其和陈××等人见到这种情某后,也拿起游戏室里的凳子等工具和黄某廷等人打起来。双方打了几分钟后,其见陈×倒在了离游戏室不远的烧烤摊处,流了很多血,其就和蒙××,陈××等人送陈×到覃塘区人民医院抢救。

2、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陈××、李××、陈×、“细灭”、李××、宁××、贾××、“老蒋”等人站在星乐园游戏机室门口聊天,不久就见到有一辆小轿车停在溜冰场的北门旁边,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其中一个头戴鸭舌帽的男子从车上将一蛇皮包的东西抱下车。然后就有十几个人拿刀从溜冰场冲出来,陈×、陈××、“细灭”等人就退回游戏室拿铁水管出来,陈×松就在溜冰场门口挡住那个高大戴鸭舌帽的男子,那个头戴鸭舌帽的高大男子用手将陈×松推开,气势汹汹地冲过来,并从他们那边的一个人手上抢过一把大刀,指住陈×讲:“就是他,做其”,就见他用刀朝陈×的头劈去,劈中陈×的头部,陈×就跌倒在地上,“细灭”就过去扶起陈×,也被这帮人砍,他们见状,就往美百佳超市方向跑去,李××不小心碰到摩托车跌倒在地上,就有一拿刀的男子冲上去想砍李××,其见状就过去抱住想砍李××的男子,被那个男子砍了一刀手臂,其就同李××继续跑,见到陈×倒在美百佳旁边的路口被人扶上三轮车送去医院了,其也送陈××坐三轮车去医院。

3、李××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上7点多钟,其与陈××、蒙××三个人在星乐园游戏室,见到对面的溜冰场北门有十几人在那里,有人在打电话,不一会儿见对方的人已拿大刀朝他们冲来,其中一个较高的男人,指住陈×讲:“就是他”,这男子马上拿刀朝陈×砍去,其就马上拿起游戏室的凳子挡对方的刀。打了两三分钟,对方的人就从溜冰场门口走去,他们这边的人就朝对方逃跑的方向反攻过去,对方的人就从溜冰场南门跨过公路逃跑,后其听说陈×被砍伤了,此时警察已到了,其就赶到医院服侍伤者,后来陈×经抢救无效死亡。

4、陈×松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时许,其听说其小儿子与覃塘镇的一帮年青人在溜冰场准备同三里镇的一帮年青人打架,其马上赶到振兴路溜冰场那里,看到大约二、三十名三里镇青年男子正站在溜冰场一边,与大约二、三十名覃塘镇青年男子隔街对恃,其儿子陈×和陈××也在其中。不久其看见一辆白色的轿车从贵港方向开来,停靠在“莎啦啦”茶庄门口处,黄某廷从车上抱一堆砍刀下来,分发给三里镇的那些年青人,其立即上前劝阻,但黄某廷不理会,并先带头往覃塘镇的那帮青年冲去,用刀乱砍,其立即打电话报警。这时,覃塘镇的二、三十男青年与三里镇X镇这边人多,黄某廷见打不过便逃跑。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打架的人便四下逃跑了。

5、黄×华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大约8点多钟,其约上同村的黄某华去覃塘溜冰场玩,见溜冰场北门一间电子游戏机室门口站有很多人,分两边对峙,好象在吵什么。突然这两帮人就动手,有的举起刀,有的举起棍互相对打了起来,在混战中其也被打伤左腿和右手肘关节。

6、黎×勇、黎×鹏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3日晚8时许,同村X村外号叫“阿某儿”的黎某打来的电话,讲他在覃塘街与覃塘人打架,叫村里的兄弟去覃塘帮他,于是他们就坐车去覃塘,到了覃塘,听说黎某他们打架已经结束了,于是他们就到港源宾馆集中,没多久,公安人员就赶来把他们抓回公安机关了。

7、同案犯黄某廷的供述和辩解: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的时候,其和“阿某”叔在覃塘街遇见黎某,黎某说覃塘镇X街的陈×欠有他一万多元的赌债,陈×承诺这笔钱在上周星期六付清给他,但催了几次都不得钱。其就主动提出帮追。后黎某带其去到星乐园游戏室内指认欠款人,其就直接问陈×欠的钱到什么时候还,陈×说现在没有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其见陈×不愿意还钱就走出游戏室,与“阿某”叔讲对方欠钱不还不算,还讲凶话。“阿某”叔说:“那就搞他,有什么事我负责”,便吩咐一个后生仔骑摩托车去拿家伙来,并打电话找人手。在溜冰场南后门处,其碰见陈×松,陈×松过来拦住其,不让其冲过去,要求其给个面子,但其没有理他,从他们这边的一个人手中抢来一把刀,带他们这边的人冲到星乐园游戏室门前,对方当时也有20-30人站在门口,其指着穿红色衣服的陈×说:“就是他!”,他们这边的人立即持刀向陈×砍去。双方立即乱了起来,用刀棍乱砍乱打,后听说警察来了,他们这边的人立即按原路撤退向南梧公路方向逃跑。“阿某”叔和黎某站在溜冰场门口烟摊处指挥和召集人来打,他们没有拿到刀,也没有份冲去打,参加打的人其知道的就有滕××,“老肥儿”、“阿某”、“杨酸帆”、黄某华,其他的只认得人不知道他们的姓名。这些人应该是闭××通知的,而带都村的那些人是“阿某儿”通知的。“老肥儿”是闭××的“马仔”,当他们追债未果从游戏室出来商量打架时,“老肥儿”听闭××说“有什么事他负责”之后,“老肥儿”就叫站在其旁边的一个年轻人骑摩托车去拿家伙来。后来其看见动手用刀砍到人的就有滕××、黄某某两人。

2、黎某供述和辩解,其自2007年8月份起就在村里搞“六合彩”私彩赌博,专门收单做庄,后来陈×将收得的下注单报给其。至2007年10月份,陈×就累计欠其x元钱(立有欠条),这是他以往报单给其不中奖后应给的赌资。之后陈×先后还了2800元钱给其,尚欠x元钱,直到2008年2月份他都不还,其多次打电话追债都没有结果。2008年2月3日晚上将近8点钟,其在覃塘街新镇西饭店旁见到其朋友黄某廷,就跟他讲覃塘街有个人欠其钱,很难收,问他能不能帮其去收数。黄某廷听后就答应帮去追数。后来其和黄某廷就走到陈×的游戏机室,直接找陈×还钱,但陈×还是讲没钱,过段时间筹得钱再还,双方为何时还钱又发生争执。黄某廷见对方没有诚意还,转身就走出游戏机室,好象找人,其想已叫他出面帮追数了,就不再理会那么多。过了十分钟其打电话回家给其母亲讲其在覃塘街溜冰场对面的游戏室,准备被人打,叫她快点通知村里的兄弟过来帮帮忙。其母亲就到村里的商店去叫人。其刚打完电话就见有十几、二十个年轻仔拿着大砍刀从其身旁进入溜冰场正门冲向后门,其想是黄某廷叫来帮忙的人,就走到公路对面港源宾馆等待情某。出事后其就到外面亲戚朋友家躲了几天,最后又回到家中,其母亲叫其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想事情某由其引起的,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黄某华供述:2008年2月3日晚上大约7点左右,黄××对其说黄某廷有点事,叫其出去,其就坐上黄××的摩托车到覃塘镇溜冰场门口,看见黄某廷、覃××、滕××等人蹲在溜冰场门口,他们对面的游机室门口则站有二、三十人,黄某廷对其说对面游戏室的人欠有一万多元赌输的钱打算不给,不给钱就做了他们。这时对方就有个老人走出来说不要闹了,不要打,给点面子他,但他们的人都不理会。后来他们几人就随黄某廷走到溜冰场后门的公路边,从一辆黑色的小轿车里,每人拿了一把刀出来,就从公路冲到对方站的地方,而对方也亮出刀,铁管等工具,也叫嚷嚷的说打,黄某廷就指着对方其中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说“就是他”,其和覃××、滕××等人就冲上去用刀劈,场面就乱了起来,其没有劈中对方,被对方的水管挡开了,接着头部,背部接连被对方劈中。其就往公路边跑,跑到公路边被对方的人追了上来,他们用铁水管打其头、手、腿,后来其就被打晕了过去,其醒后回到村里,其堂弟黄×进就请车送其到宾阳县X镇医院以张×麦的身份登记住院,到了2008年2月10日其出院回到黄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书某、物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12月13日17时许,覃塘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报告称:涉嫌参与2008年2月3日晚在覃塘镇X路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出现在贵港市X区X街的华隆超市,公安民警即出警前往现场在华隆超市门口将黄某某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黄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28日将被害人陈×因本案死亡的死因鉴定结论书某知被告人黄某某。

4、辨认笔录(卷二P20、21):第一份,证实宁××辨认出照片中X号(黄某华)即当晚和“宝廷”在一起追砍得最厉害的人其中之一;第二份,证实宁××辨认出照片中X号(黄某某)即当晚和“宝廷”在一起追砍得最厉害的人其中之一。(卷二P39—42):第一份证实李××辨认出X号照片(黄某廷)是当天带头拿刀朝陈×砍去的人;第二份证实宁××辨认出X号照片就是“宝廷”;第三份证实宁××辨认出X号照片就是“笑眯眯”(黎某)。

5、(2008)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某廷、黎某、黄某华因本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3年、7年。

6、住院病例及损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某。

四、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2008年2月3日晚上其与黄某平到覃塘街溜冰场黄×顺家吃饭,黄某平对其说黄某廷叫去帮追债,问其去不去,其说不去。半小时后黄某廷、阿某、阿某等人也去到那里,谈论追数的事,后来黄某廷他们不知从哪里拿来一捆刀,其也跟随黄某廷等人一起拿刀朝对面的游戏室走去,游戏室里面有几十个覃塘的年轻人持刀、棍冲出来与他们对打,刚打了几下其手中的刀就被对方打掉,其又从地上捡起一条木棍与对方打,边打边退,从溜冰场后门跑过公路对面的田垌才躲过追杀。第二天其就跑到广东打工。

五、鉴定结论

1、尸体检验鉴定书某实陈×系被锐器作用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关于陈××、黄×赞、黄×华的伤情某定书某实陈××、黄×赞的损伤属轻伤,黄×华的损伤属重伤。

六、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覃塘镇X街溜冰场附近的路面上,中心现场位于振兴街X路口至振兴街溜冰场北门的街道上及溜冰场北门至南门的通道内。现场发现血迹7处、砍刀1把。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院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为泄私愤,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起因系因被害人陈×欠同案犯黎某的赌债不还引起,在追债未果的情某下,黄某廷、黎某等人欲用武力解决并纠集他人帮忙,而被害人陈×也纠集覃塘街一帮年轻人并购买铁水管等工具与被告人斗殴,对造成本案发生均有过错。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某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暴力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某、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黄某昌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人民陪审员蔡坚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某员梁品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某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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