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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刘某某的财产x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邓细艾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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