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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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