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