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76岁。

被告徐某乙,女,50岁,系原告长女。

被告徐某丙,男,47岁,系原告长子。

被告徐某丁,男,44岁,系原告次子。

被告徐某戊,女,42岁,系原告次女。

被告徐某己,女,39岁,系原告三女。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戊、徐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原告共有五个子女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五被告均由原告抚养长大并供其读书,直到分别结婚成家,现在原告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迫切需要子女赡养,五子女却互相推脱责任,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原告无法生活,有病不能治,现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医疗费600元,如需住院治疗,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徐某乙辩称,同意父亲意见。

被告徐某丙辩称,我已经管父亲这么多年了,同意父亲跟我生活。

被告徐某丁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被告徐某戊辩称,养老是应该的,我同意出钱,我作为姑娘虽然没得家产也同意付出。

被告徐某己辩称,同意父亲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夫妻一生共生育五个子女即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其妻已去世,五被告均已成家,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五被告对其尽赡养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作为五被告之生父,将五被告抚养长大并各自成家,现因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原告如需住院治疗,医疗费由五被告平均负担。

三、赡养费的给付办法: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给付时间定于第三个月月底前。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守莲

审判员刘淮生

审判员张得森

二ОО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