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到巩义市人民医院透析病房,将被害人李XX存放在医院储物柜内的1750元现金及身份证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钱财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案、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曹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延平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