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女,布依族,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秀芬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鑫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