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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女,布依族,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秀芬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鑫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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