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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女,苗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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