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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住(略)。

被告王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0月30日向原告吴某送达(略)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2011年10月14日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但原告吴某未缴纳该费用,亦未办理其他相关减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成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

附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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