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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玉林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某诉称:2001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时自行相识恋爱,2002年2月6日在宾阳县X镇民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淡薄,且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2003年1月23日婚生女儿韦某出生后,双方的矛盾更为恶劣。女儿二周岁左右,双方就各自到广东打工,期间双方彼此之间很少联系,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韦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四项证据:1、韦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及甘棠镇X村委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叶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小孩韦某的出生情况。

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证据能证实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叶某辩称:双方是经自由恋爱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不算是草率结婚,婚后还生育了一个女孩。平时原告轻信别人,根本没有顾及被告的感受,还打骂被告,为了家庭和子女着想,被告都忍了。原告因有了外遇后才提出离婚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叶某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6月份在广东打工时自行相识恋爱,双方于2002年2月6日到宾阳县X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女儿,名叫韦某。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09年2月3日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外出忙于打工缺少交流,致使夫妻间产生了一些隔阂,加上有时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才发生矛盾的。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共同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啞U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俊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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