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xx,男,51岁,汉族,住郴州市X区华塘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xx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