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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曹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xx,男,51岁,汉族,住郴州市X区华塘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xx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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