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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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怀化某某管理委员会被告湖南某某总公司等七被告建设某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怀化某某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蒙某,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某乙,男,汉族,系该管委会干部。

被告湖南某某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丙,男,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梁峻,怀化市X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怀化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6。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勘察院。

地址: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启乐,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X区某某院。

地址:怀化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长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某某中心。

地址: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爱民,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某某工程公司。

地址:怀化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原告湖南怀化某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与被告湖南某某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湖南省怀化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湖南省某某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怀化市X区某某院(以下简称某某院)、怀化市某某中心(以下简称某某中心)、怀化市某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某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某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勇、丁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开区的委托代理人宋某乙、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丙、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丙、被告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艳红、被告勘察院的委托代理人丁启乐、被告某某院的委托代理人曾长东、被告某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伍爱民、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和调解。现本案已调解结案。

原告经开区诉称,自2006年起,因怀化市(略)开发建设某要征收了鹤城区X村民承包的农村土地,为统一安置被拆迁的村民,原告经过合法程序在怀化市某某大道北面修建了X栋村民安置楼。为此,原告先后与湖南省某某勘察院签订《某某勘察合同》,与湖南省某某总公司签订《强夯施工合同》(由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怀化市某某中心签订《地基土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合同》,与怀化市X区某某院签订《某某设某合同》,与湖南省怀化市建设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某理合同》(强夯地基)。同时,鹤城区X组与怀化市某某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与湖南省怀化市建设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某理合同》(房屋建设)。至2009年10月28日,上述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建设某体单位(包括地质勘察、强夯处理、强夯地基某某、设某、施工、监理单位均已经按各合同履行完其中权利与义务。2008年10月2日起,村民安置楼中的1#、3#、4#楼墙、梁、板相继出现多处裂缝,经过鉴定该三栋楼房为B级危房,需要对地基进行石灰桩挤密地基加固。村民安置时间延长,增加了村民租房损失。自2008年10月起至2010年止,原告多次召开各单位参加会议,并及时为房屋开裂加固、进行修补,协调村民延长租房居住时间,上述各项费用共计(略).49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略).49元,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某某总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某某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监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勘察院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某某院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某某中心辩称,我方没有过错,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涉案工程因建筑工程质量所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原告非合法诉讼主体;2、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充分、不合法;3、我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怀化市(略)开发建设,征收了鹤城区X村民承包土地,为统一安置被拆迁的村民,原告为此在怀化市某某大道北面修建了X栋村民安置楼。原告先后与各被告单位签订了《某某勘察合同》、《强夯施工合同》、《地基土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合同》、《某某设某合同》、《工程建设某理合同》,同时,鹤城区X组与被告某某公司、监理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某理合同》,各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8年10月,村民安置楼中的1#、3#、4#楼墙、梁、板相继出现多处裂缝,经鉴定,该三栋楼为B级危房,需对地基进行石灰桩挤密地基加固。致使原告对该三栋楼进行了房屋开裂加固、修补等,花去各项费用共计(略).49元。原告认为自己的损失是各被告共同造成的,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某某总公司赔偿原告x元,从原告拖欠被告湖南某某总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

二、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x元,从原告拖欠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

三、被告怀化市某某公司赔偿原告x元;

四、被告湖南省某某勘察院赔偿原告5000元,从原告拖欠被告湖南省某某勘察院的工程款中抵扣;

五、被告怀化市X区某某院赔偿原告x元;

六、被告怀化市某某工程公司赔偿原告x元,从原告拖欠被告怀化市某某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

七、被告怀化市建筑工程某某中心赔偿原告5000元,从原告所欠被告怀化市建筑工程某某中心款项中予以抵扣。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湖南怀化某某管理委员会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某勇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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