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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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某与杨xx租赁经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第三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又称LV娱乐城)。

第三人庄xx

第三人郭x

第三人杨xx

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

第三人黄xx

第三人何x

第三人李xx

第三人秦xx

第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黄xx,系第三人xx公某、何x、秦xx、刘xx、李xx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某(以下简称xx公某)与被告杨xx租赁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5月24日追加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以下简称xx公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9月7日追加庄xx、郭x、杨xx、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某(以下简称xx公某)、黄xx、何x、李xx、秦xx、刘xx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0年7月21日、2011年4月27日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xx公某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xx公某、郭x、庄xx、xx公某、黄xx、何x、李xx、秦xx、刘xx经某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某诉称:2009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经某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xx公某(原国会)KTV娱乐城(以下简称LV娱乐城)的资产及经某整体租赁给被告经某。被告经某一段时间后,自2010年2月18日起就拖欠租金不付,后因被告打伤了庄xx这方的人,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起至今擅自离开LV娱乐城,造成近百名员工无人管理,供货商集体到原告处讨债等不良后果,被告此举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某及声誉损失。原告为查明被告擅离LV娱乐城的原因,于2010年3月20日向被告寄发《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某合同〉的违约告知函》,但被告在收到《告知函》后并未与原告联系,亦未作任何解释。原告认为,因被告拖延支付租金达三个多月,应依《租赁经某合同》附件(一)第3条向原告支付x元租金(已扣减已付的x元),并依该合同第十条第3项支付x元的违约金。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0年2月18日至5月17日止的租金x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x元(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5月10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xx辩称:(一)xx公某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理由如下:1、本案诉争的《租赁经某合同》及《补充协议》是被告与第三人庄xx签订的,而不是与xx公某签订的,合同权某义务均归属于被告与第三人庄xx。2、根据庄xx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庄xx取得了xx公某法定代表人的全部授权,如果确如庄xx所言,黄xx只授权某庄xx个人,那么庄xx才是唯一的合同签订人。3、被告与庄xx签订合同之后,被告依约交纳了(略)元押金,并交纳了租金,押金、租金都是由庄xx个人收取,而不是xx公某收取。如果是xx公某收取,必须按公某法的规定入公某财务帐,xx公某应举证证明。4、被告在经某娱乐城的过程中,因xx公某尚未成立就营业导致消防设某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而停业整顿时,与被告进行磋商的仍是庄xx。5、庄xx不是xx公某的执行董事,xx公某以追认的方式介入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6、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从不知情,庄xx亦未告知被告,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不具有证明力。(二)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支持,理由如下:1、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前经某庄xx口头协商终止合同后将娱乐城交还给庄xx。庄xx之所以在没有处理好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接管娱乐城是因为被告有(略)元的押金在庄xx处。此后,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娱乐城是正常经某的。被告将娱乐城交还给庄xx时,双方已口头商定2010年2月18日至3月16日之间的租金减少至x元,被告按约定代为支付给第三人黄x元租金,被告实际上没有欠庄xx租金,如果庄xx否认,那么被告按合同还欠x元租金。因此,被告在履行与庄xx之间的上述合同时并不存在违约的事实,相反,被告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庄xx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被告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某。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即便是以庄xx的名义重新起诉,其诉请同样不应支持。

第三人xx公某,庄xx一直是以原告xx公某的名义与xx公某协商,xx公某及公某的股东只认可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xx公某将公某的资产、经某、承租的房屋一并由原告进行承租经某。

第三人杨xx述称,本案诉争的合同是被告与庄xx之间签订的,与原告没有关联。

第三人庄xx、郭x、xx公某、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xx公某、被告杨xx为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追加的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

(一)原告xx公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2、张楚华的身份证;3、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证1-3拟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4、原告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庄xx系原告的执行董事,经某告授权某被告签订《租赁经某合同》及《补充协议》,庄xx对“国会”KTV娱乐城所作的决定、签署的法律文件都视为原告的行为。5、《租赁经某合同》及《补充协议》,拟证明被告自2010年2月18日至5月17日止拖欠原告租金x元,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关于《杨xx〈租赁经某合同〉的违约告知函》,拟证明该函的签收确认人是被告杨xx。7、庄xx代表原告与第三人黄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8、原告与第三人郭x签订的《租赁经某合同》(第二次庭审时提交)。

被告杨xx质证认为:对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证1证明了原告的经某范围、区域,原告不具有在郴州从事娱乐行业的资格。对证2、证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4是原告自己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证明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对证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对证6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过告知函,原告发出的告知函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证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没有关联,该合同涉及的租赁场地与本案诉争的《租赁经某合同》的场地是不一致的。证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清楚原告与郭x之间的关系。

第三人杨xx对上述证1-证7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杨xx的质证意见一样,对证8有异议。

第三人xx公某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1-证7均无异议,对证8未发表质证意见。

(二)被告杨xx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经某合同》及《补充协议》,拟证明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交纳的(略)元押金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不存在违约。2、押金收条,拟证明被告交纳了(略)元押金,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3、xx公某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股东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会决议、章某、郴州市环保局出具的证明、北湖区公某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娱乐经某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书、场地使用某明、预售许可证),拟证明xx公某在合同签订时尚未成立,庄xx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时有欺诈行为;xx公某的经某场地面积及使用某有效期至2013年8月31日止、《娱乐经某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与上述合同约定的租期至2013年9月27日不一致。4、北湖区公某消防大队责令改正通知书,拟证明娱乐城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被北湖区公某消防大队查封,责任在于庄xx。5、原告的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原告的经某范围、注册资本、企业性质。6、原告的公某章某,拟证明该公某执行董事为公某的法定代表人张楚华。

原告xx公某质证认为:对证1、证3无异议。对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只交了x元押金,杨xx、郭x各交了x元押金。对证4不清楚。对证5、证6无异议,但张楚华和庄xx是夫妻关系,无论庄xx是不是执行董事,庄xx都是受到xx公某的授权。

第三人xx公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杨xx对被告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根据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认证如下:(一)被告杨xx、第三人xx公某、第三人杨xx对原告提交的证1、证2、证3、证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第三人杨xx对被告提交的证1、证2、证3、证5、证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证4系国家消防机关依职权某作的,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均予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6、证7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三)原告提交的证4(属于原告的陈述),对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虽不认可,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一)原告xx公某系于2006年4月10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某,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张楚华,注册资本为x元,公某经某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代订酒店,代订租车及车票、礼仪服务。该公某章某第十六为“公某不设某事会,设某行董事壹名,由投资人任命。”第二十五条为“执行董事为公某的法定代表人。”

(二)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府前华厦的房产系由第三人xx公某开发的,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向xx公某购买了上述房产中的部分商铺。原郴州市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五岭国会,第三人黄xx是该公某的法定代表人)承租了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购买的上述商铺作为经某场地,并承租了xx公某开发的上述房产中的X号商铺作为大堂(即通道)。五岭国会承租上述房产作为经某场地后,即投资对经某场地进行了装修。

2009年6月,庄xx代表xx公某与五岭国会股东就租赁经某五岭国会进行协商,约定由xx公某租赁经某五岭国会的资产(五岭国会对经某场地的装修、装饰部分)及经某。2009年6月12日,庄xx代表xx公某(作为乙方)与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分别作为甲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由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分别将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府前华厦的商铺出租给xx公某做五岭国会娱乐城的经某场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书》中均约定:1、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2、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三万元押金,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经某方核实后,当日退还给甲方。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某照法定的程序转某出租的房屋,转某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某和乙方继续有效;未经某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某、转某承租房屋。4、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每延期一天罚款一千元,超过五天不交,甲方有权某止合同,押金不退;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某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押金不退,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经某赔偿责任。

第三人黄xx于2009年6月15日与第三人xx公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由黄xx承租该公某开发的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府前华厦X栋物业一层面积为114.99平某米(约115平某米)的X号商铺作为娱乐大堂(即通道)使用,并约定承租期间不得擅自将该商铺转某、转某、调换。黄xx承租上述商铺后,将该商铺作为五岭国会的经某通道租给xx公某使用。xx公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与xx公某签订租赁合同。

(三)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分别与xx公某签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书》后,五岭国会的股东因承租方的要求拟将公某重新注册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2009年9月25日,北湖区公某消防大队出具证明,内容为“2009年8月2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原郴州市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某娱乐城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娱乐城存在过道等部位大量采用某燃材料装修、部分包厢采用某包等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某安全的,决定对该场所三楼X、818等包厢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并责令其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娱乐城于8月30日起就该场内可燃材料装修问题进行停业整改。2009年9月1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娱乐城进行复查时,发现相关消防违法行为已改正完毕,根据其申请,同意解除临时查封措施,并下发《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同意重新投入使用,其名称变某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2009年9月28日,xx公某取得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2009年11月2日,xx公某取得郴州市X区文化局颁发的《娱乐经某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证上注明“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重新审核登记换证”。2009年11月5日,郴州市环保局出具《关于郴州市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某有关环保情况的说明》,内容为“郴州市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某于2006年6月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并于2007年1月营业,现同意名称更改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其地点、经某内容和规模不变。”2009年11月11日,xx公某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了公某章某,于11月12日在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前岭分局注册成立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xx公某成立后,xx公某与xx公某未再签订书面的租赁经某合同。

(四)xx公某承租上述房产后,即对经某场地进行了部分装修、装饰。装修期间,庄xx曾代表xx公某与第三人郭x签订《租赁经某合同》,由郭x承租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原国会)KTV娱乐城资产及经某,但郭x在签订合同不久后即退出承租经某娱乐城。2009年9月18日,庄xx(甲方)与杨xx(乙方),双方签订《租赁经某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某、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原国会)KTV娱乐城(以下简称娱乐城)资产及经某整体出租给乙方,经某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标的物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某情况:1、甲方将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府前华厦1、X栋第三层的原国会KTV娱乐城全部资产及经某整体出租给乙方经某管理。2、经某场所建筑面积共4100平某米(含一楼入口商铺)。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某、押金:1、该娱乐城租赁经某期为4年,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的娱乐城继续作为KTV娱乐项目使用。4、签订本合同,乙方支付甲方150万元押金,押金须在签订合同内十天内付清。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娱乐城每月承包金为26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消费用某)。2、乙方在每月18日前,将下月租金转某甲方指定帐号;乙方如连续两个月不按时交租金,甲方有权某回该娱乐城,押金不退。3、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资产修缮与使用:在承租期内,乙方应保证娱乐城资产的安全,该资产所属设某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合同的变某、解除与终止:2、承租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某除合同,收回娱乐城:(3)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第八条发包物的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甲方应保证娱乐城的主要资产(KTV包房设某、设某、水电设某等)处于能够正常使用某状态。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某等硬件设某、设某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书面向对方主张。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资产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150万元,如损失大于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资产,应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某止合同,收回该娱乐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万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某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某、转某给他人使用某;(2)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2、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某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承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万元。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支付x元滞纳金。4、承租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娱乐城,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x元滞纳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某、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在上述合同的附件(一)中约定:1、2009年9月18日至2009年11月17日止,乙方应交甲方租金为50万元。2、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乙方每月应该交甲方租金为原始租金x元。3、2010年2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乙方每月应交甲方租金为20万元。4、2011年2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按原合同执行。

(五)庄xx(甲方)与杨xx(乙方)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当日,经某商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允许乙方将郴州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某更名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并允许乙方合法使用某名称。2、甲方将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的公某资料、证件及公某全部交给乙方合法使用,乙方使用某公某的资料、证件及公某时应仅限于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用某合法的正常经某活动,并且乙方在使用某上证件及公某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乙方自己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据实赔偿给甲方。3、因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的法定代表为黄xx,现黄xx已将该公某的职权某责任全部授权某甲方庄xx,现甲方再将此公某的职权某责任授权某乙方公某代表人杨xx行驶及承担,如因乙方行使该公某法定代表人职权某产生的一切责任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受损甲方。

庄xx在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当日向杨xx出具了“兹收到杨xx交来的租赁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押金款(略)元”的收款收据。

(六)杨xx与庄xx签订上述《租赁经某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即对xx公某进行了经某管理,并聘请了工作人员,期间,第三人黄xx、李xx、何x、秦xx、刘xx认可了庄xx的转某行为,杨xx将部分租金支付给了庄xx,部分租金直接支付给了第三人黄xx等人。2009年12月29日,北湖区公某消防大队对xx公某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消防设某、器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决定对该公某予以临时查封,期限为2009年12月29日0时至2010年1月28日10时10分。原告xx公某主张消防设某存在上述问题是杨xx经某管理期间操作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但在检查发现后,已及时进行了整改,排除了故障,并没有造成娱乐城停业。被告杨xx、第三人杨xx主张娱乐城因整改而停业约11天,现在还有部分包厢被查封。2010年2月18日后,杨xx除直接支付第三人黄x元租金外,未再向庄xx支付租金。杨xx在2010年3月16日离开xx公某,杨xx离开当天,其聘请的员工要求支付工资,供货商要求支付货款,xx公某为了xx公某娱乐城的稳定,在杨xx离开当日接管了娱乐城,娱乐城因此继续正常营业,xx公某接管期间代为支付了杨xx经某期间发生的费用,主要为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

(七)2010年3月20日,xx公某向杨xx发出《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某合同〉的违约告知函》,内容为“你于2009年9月18日与我公某签订了一份《租赁经某合同》,双方约定将我公某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原国会)KTV娱乐城(以下简称娱乐城)资产及经某整体租赁给你。你经某一段时间后,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目前为止已有5天的时间没有管理过该娱乐城。因你上述的行为造成了娱乐城员工及供货商向我公某追讨欠薪和货款,给我公某和娱乐城的经某造成巨大损失,其中包括你娱乐城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及我公某的租金等等,并且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和恢复的。现我公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我公某与你签订的《租赁经某合同》的约定,向你函告如下:一、你自2010年2月18日起至现在已有两个月的时间未向我公某支付租金了,按《租赁经某合同》的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约定,已构成了违约,我公某有权某约解除合同和追究你的违约责任。二、你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现在已经某5天长的时间没有经某娱乐城了,并且由于你的该行为给我公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影响,依据《租赁经某合同》第十条的约定第二款之约定,你已经某事实上单方与我公某解除了该《租赁经某合同》,构成了违约,我公某也有权某究你的违约责任。三、现我公某限你在收到本函之后十天与我公某联系,对你未向我公某缴纳租金和逃避向娱乐城员工工资及供货商货款等事实向我公某解释,并偿还我公某代你支付的各项支出费用。同时因你的违约行为给我公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影响,你应当按照《租赁经某合同》的约定向我公某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函告,望你及时与我公某联系,如在本公某发函后你未按我公某函告的时间与我公某联系,我公某将直接按《租赁经某合同》的约定追究你的违约责任。”杨xx于2010年3月25日签收该违约告知函。xx公某主张其发函的目的是督促杨xx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按合同约定追究杨xx的违约责任,但并没有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八)xx公某在2010年5月5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庄xx先生在我公某任执行董事的职务,我公某已经某权某庄xx先生将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国会’KTV娱乐城的资产整体租赁给杨xx先生经某,授权某围为:一、有权某理或者签署资产租赁协议(合同)。二、有权某权某理我公某关于杨xx先生经某一切事宜,包括后续合同的签署,具有承认、变某、放弃合同约定的权某,收取租金及追究杨xx先生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三、其他关于庄xx先生为了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国会’KTV娱乐城的事项,所作的决定、签署的法律文件都视为我公某的行为。”

(九)2010年10月17日,第三人xx公某、黄xx、李xx、何x、秦xx、刘xx共同向xx公某暨庄xx出具《同意转某赁(承包)的函》,内容为“贵方租赁(承包)经某我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原五岭国会KTV娱乐城),在经某期间,贵方提出因实际经某的需要,需将该项目交由杨xx等租赁(承包)经某,我方(原五岭国会KTV娱乐城)全体股东及会同经某场地房东协商,一致同意贵方将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资产、经某及所租赁的场地全部交由杨xx等经某管理,但贵方与杨xx等的合同关系不影响我方与贵方原签订之法律文书继续履行。”

(十)xx公某因向杨xx发出上述《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某合同〉的违约告知函》后,杨xx未与其联系,而分别以无因管理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尔后,杨xx亦以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1、本院曾询问被告杨xx,若xx公某是本案的债权某,在此情况下,杨xx是否要求法院减少xx公某主张的违约金。杨xx除主张其不承担违约金外,亦表示要求调减违约金。2、本院曾询问第三人庄xx是否作为有独立请求权某第三人提起诉讼,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来。庄xx主张其行为完全是代表xx公某的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权某、义务都应由xx公某享有、承担。3、本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因被告不愿意调解,故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被告杨xx与第三人庄xx签订的《租赁经某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租赁标的包括xx公某的资产、经某,以及经某场地,故本案系租赁经某合同纠纷。现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评判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1、原告xx公某主张被告杨xx交纳的租赁xx公某的押金(略)元,系被告杨xx与第三人郭x、杨xx共同交纳的。首先,xx公某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被告杨xx、第三人杨xx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杨xx只是杨xx聘请管理xx公某的员工,杨xx向庄xx交纳的(略)押金与杨xx无关。再次,第三人郭x虽曾与xx公某就租赁经某xx公某签订过合同,但不久后就退出了xx公某的租赁经某,此后,杨xx与庄xx才签订《租赁经某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杨xx租赁经某xx公某。因此,对xx公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上述(略)元押金是杨xx一个人交纳的,与郭x、杨xx无关,郭x、杨xx与本案诉争的《租赁经某合同》(包括《补充协议》)无关,不享有上述合同约定的权某,不承担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2、原告xx公某、第三人庄xx主张庄xx与杨xx等就租赁经某xx公某(原五岭国会)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经某xx公某授权某,均系代表xx公某。被告杨xx虽对庄xx与xx公某的上述主张持有异议,但由于庄xx在与原五岭国会股东、第三人xx公某协商xx公某(原五岭国会)的租赁经某过程中,以及与第三人黄xx、李xx、何x、秦xx、刘xx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均系代表xx公某;庄xx与杨xx签订的上述合同的租赁标的是xx公某从上述第三人处租赁过来的。因此,本院对xx公某、庄xx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据此,庄xx在租赁经某xx公某(原五岭国会)的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均系代表xx公某;庄xx是不是该公某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庄xx在成为该公某的股东、执行董事后,xx公某是否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某登记手续,以及庄xx是否将租赁经某xx公某的有关情况报告给xx公某,是否将收取的押金、租金上交给xx公某,xx公某收取押金、租金后是否入财务帐,均属于xx公某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的问题,都不影响庄xx在该公某的授权某围内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不影响xx公某享有、承担相关权某、义务,但xx公某不能以公某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由于原五岭国会股东、第三人xx公某、黄xx、李xx、何x、秦xx、刘xx明确知道庄xx是代表xx公某,也只认可与xx公某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庄xx在此情况下代表xx公某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xx公某和上述第三人,xx公某与第三人xx公某形成了租赁经某合同关系,与第三人黄xx、李某、何x、秦xx、刘xx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庄xx与上述第三人未形成合同关系。第三人黄xx承租第三人xx公某的商铺后将商铺转某给xx公某,因此,第三人xx公某仅与第三人黄xx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未与xx公某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杨xx与上述第三人均未形成合同关系。上述第三人不是本案诉争的《租赁经某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述合同约定的权某,不承担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由于庄xx代表xx公某承租上述第三人的资产或经某后,又转某给了被告杨xx,这涉及到原出租人的追认权某题,故上述第三人与本案的审理具有利害关系。

4、由于第三人庄xx在与被告杨xx签订本案诉争的《租赁经某合同》(包括《补充协议》)时,庄xx是以其个人名义签订的,亦是以其个人名义收取杨xx押金、租金,虽然xx公某对庄xx签订、履行上述合同的行为均予以认可,但xx公某及庄xx未举证证明杨xx在签订上述合同时知道庄xx是代表xx公某签订合同,因此,对于杨xx来讲,庄xx在与杨xx签订上述合同时应属于隐名代理,杨xx在知道xx公某与庄xx之间的关系后,可以选择xx公某或庄xx作为相对人主张权某,但不得变某选定的相对人;而对于xx公某来讲,若杨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可以行使庄xx对杨xx的权某。因此,xx公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杨xx主张xx公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诉争的《租赁经某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本院对此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上述合同是第三人庄xx与被告杨xx在自愿、平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2、庄xx签订上述合同时,未超越xx公某的授权某围。3、原出租人第三人xx公某、xx公某、黄xx、李xx、何x、秦xx、刘xx对xx公某的转某行为予以认可。4、xx公某承租xx公某,从事娱乐行业的经某管理,虽然超出了其经某范围,但未违反国家限制经某、特许经某及禁止经某的规定,且杨xx在与庄xx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某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5、xx公某采取租赁经某的管理模式未损害公某股东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公某采取租赁经某的管理模式,必然涉及到将公某资料、证件、印章某付给承租方合法使用,承租方与出租方内部可以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6、杨xx在经某过程中,北湖区公某消防大队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消防设某、器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以及自动喷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此,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在经某过程中因使用某当造成的,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但由于xx公某在成立前,其经某场地已经某了北湖区公某消防大队的检查,且在庄xx与杨xx签订上述合同前,已按消防大队的意见整改完毕。另外,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双方已在签订合同时对消防设某进行检查。因此,杨xx主张是因xx公某尚未成立就营业,以致于经某场地未经某检查即投入使用,导致经某场所内的消防设某存在严重问题,本院不予采纳。7、虽然xx公某在设某过程中,取得的《娱乐经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自2009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止,但该证上注明“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重新审核登记换证”,事实上杨xx的经某活动并未因该证的期限问题受到影响,xx公某至今仍在正常营业。8、庄xx与杨xx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将郴州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某更名为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甲方将郴州市xx声音娱乐有限公某的公某资料、证件及公某全部交给乙方合法使用”,根据上述约定,除庄xx有义务告知杨xxxx公某的情况外,杨xx本人也有审查xx公某的成立情况、资料、印章、证件的义务,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均应知道xx公某尚未完全变某过来这一事实。综上所述,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

(三)原告xx公某的诉讼请求的审核认定问题

杨xx主张其与庄xx协商终止合同后将xx公某交还给庄xx经某管理,并口头约定当月租金减少至x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杨xx离开后,其聘请的职工要求支付工资,供货商要求支付货款,xx公某为此在2010年3月20日向杨xx发出《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某合同〉的违约告知函》。以上事实说明杨xx并未与庄xx就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及xx公某的交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杨xx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杨xx离开xx公某的目的是要终止与庄xx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终止租赁经某xx公某。在此情况下,xx公某可以选择要求杨xx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按照《租赁经某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要求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从xx公某发给杨xx的上述《违约告知函》的内容看,xx公某意在解除庄xx与杨xx签订的上述合同,追究杨xx的违约责任。故xx公某主张其并没有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纳。杨xx在2010年3月25日签收该函,上述合同在2010年3月25日即被解除。杨xx应将上述合同被解除前的租金支付给xx公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上述合同被解除前杨xx未付的租金为:x元(2010年2月18日至2010年3月17日之间的租金)+x元(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25日之间的租金)-x元=x元。上述合同中约定杨xx每逾期一日支付租金,则支付x元滞纳金。杨xx经某院释明后,表示要求调减违约金。鉴于xx公某与第三人黄xx等出租方亦约定xx公某每逾期一日支付租金,xx公某须支付滞纳金,以及杨xx已支付了2010年2月18日至2010年3月17日之间的租金x元,故本院对xx公某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杨xx应支付给xx公某的违约金为x元[x元/日×(x元÷x元)×36天],从2010年2月18日计算至2010年3月25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第、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支付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某2010年2月18日至3月25日之间的租金x元、违约金x元,合计x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某承担x元,被告杨xx承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某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某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某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某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某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某,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某,但第三人不得变某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某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某第三人经某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某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某第三人,有权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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