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诉某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智勇,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诉某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长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合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8年至2009年期间,原被告均在许昌市区开出租车,并相熟。2009年1月7日,被告称有急事向原告借款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

被告未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1月7日向原告借现金7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某现金7000元整,(柒仟元整)2009年元月X号张某”。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某。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借原告现金7000元未某,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长庚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飞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