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何某甲。
第三人何某乙。
第三人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马某、何某甲、何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某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何某乙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