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公司诉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XX(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大楼XX层。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

法定代表人尚XX,职务不详。

原告XX(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了《国际出口及国内限时服务费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国际出口及/或国内限时服务,原告为被告开具联邦快递帐号为x,被告承诺对该帐号所产生的全部运费及关税。协议书中同时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出口关税的账单后立即将账单结清,如被告未于运单账单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即代表其对相关运费账单无异议。被告不得以部分款项有异议为由拖延其它无异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合同自签订的次日起生效。双方产生争议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09年3月26日至2009年5月7日先后为被告提供了多次出口快件(空运)服务,总计产生运费人民币172,049.05元。原告在每次托运服务完成后,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及时将运费账单寄给被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运费172,049.05元;2、以拖欠金额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3、支付原告为此案所花费的律师费5,641.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运费170,111.07元,并以此为本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放弃律师费诉讼请求。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国际出口及国内限时服务费结算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关于公司地址的说明,证明被告公司的取件地址以及被告的付款保证。3、账单、运单、收件人签收记录等,证明原告已提供了托运服务并履行完毕,被告的欠款金额。4、中文版标准运单第一联及运单条款,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费用的依据。5、原告收费价目表,证明原告收取运费的计算标准。6、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发票。证明费用实际产生,原告开具了发票给被告。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综合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方面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互为印证,对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本院据此认定原告的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根据被告指令,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亦应善尽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善尽付款义务以致涉讼,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支付运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最后一期账单的应付款日作为利息损失起算日,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费人民币170,111.07元。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70,111.0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3.80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卫年

审判员斯慧民

代理审判员刘亚玲

书记员郁丽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