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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骆晴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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