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XX不服郴州市XXXXX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汉族,住XXX。

被告郴州市x,住所地:郴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谢XX,该XX长。

委托代理人谭XX,系该XX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男,该XX顾问。

第三人XX。

法定代表周XX,该XX长。

原告李XX不服被告郴州市x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任日新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