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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王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王某、王某及原审第三人常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又名王X。

委托代理人姚合兴,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常xx

委托代理人姬会芳,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王某、王某及原审第三人常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与上诉人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爱军、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合兴、被上诉人王某、王某及原审第三人常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姬会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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