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某人阳某甲寻衅滋事罪、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涟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某人阳某甲,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8月7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5月10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某人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京军、代检察员雷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某人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08年8月2日,田湖汽车队司机李某某因拖矿的事情与梨溪采石场老板黄某己发生矛盾,黄某己的外甥王某某(已判刑)被某去帮忙,当天村支书进行调解时,采石场的郭某某对王某某说,汽车队的队长是肖某庚,这个事情有他解决就可以了。王某某不服气,说肖某庚来了照样砍他。这句话传到了肖某庚那里。8月3日晚上,王某某知道第某天肖某庚去梨溪采石场,便纠集了被某人阳某甲及王某某、王某戊、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商量第某天打架的事情,并约好第某天在卢某某文家等。

8月4日下午,肖某庚带领王某某、黄某乙、廖某、肖某丙、肖某丁等人,从采石场处理完李某某与黄某己的事情后,在返回途中经过卢某某文家时,王某某看见了王某某,于是,王某某等人下车来到卢某某文家,肖某丙问谁是“勇伢子”,王某某站起来说他就是,肖某丙拿起一条凳子砸向王某某头部,被某人阳某甲等人马上返回卢某某文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追砍肖某庚、廖某、肖某丙、肖某丁等人。廖某在被某某戊、王某某追砍的过程中,抱着王某某跳到卢某某文家屋门前的坑底下,被某人阳某甲及王某某见状也跳下去帮忙,阳某甲对着廖某的腿部砍了三刀,王某某、王某戊等人同时追砍肖某丁、肖某丙,将俩人砍伤。经鉴定,廖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偏重);肖某丙、肖某丁均构成轻伤。

2011年5月10日晚21时许,被某人阳某甲在本市X村被某安干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2008年参与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

二、贩某毒品罪

2009年1月至2月,被某人阳某甲在涟源市X村、峡山煤矿等地,分10次共贩某毒品海洛因3.4克给罗某辛、阳某甲、肖某丙、卢某某等吸毒人员,得赃款2180元。

公诉机关宣读了被某人廖某、肖某丙、肖某丁的陈述;证人黄某己、肖某庚、肖某丙、罗某辛、阳某甲、肖某壬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辩认笔录,被某人阳某某供述等相关证明材料。认为被某人阳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贩某毒品罪。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某人阳某甲系主犯,且犯数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被某人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某人阳某甲对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对其犯寻衅滋事罪、贩某毒品罪的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义。对指控其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辩称,他只贩某毒品海洛因给罗某辛及阳某甲各一次。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08年8月2日,田湖汽车队司机李某某因拖矿的事情与梨溪采石场老板黄某己发生矛盾,黄某己的外甥王某某(已判刑)被某去帮忙,当天村支书进行调解时,采石场的郭某某对王某某说,汽车队的队长是肖某庚,这个事情有他解决就可以了。王某某不服气,说肖某庚来了照样砍他。这句话传到了肖某庚那里。8月3日晚上,王某某知道第某天肖某庚会去梨溪采石场,便纠集了被某人阳某甲及王某某、王某戊、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商量第某天打架的事情,并约好第某天在卢某某文家等。

8月4日下午,肖某庚带领王某某、黄某乙、廖某、肖某丙、肖某丁等人,从采石场处理完李某某与黄某己的事情后,在返回途中经过卢某某文家时,王某某看见了王某某,于是,王某某等人下车来到卢某某文家,肖某丙问谁是“勇伢子”,王某某站起来说他就是,肖某丙拿起一条凳子砸向王某某头部,被某人阳某甲等人马上返回卢某某文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追砍肖某庚、廖某、肖某丙、肖某丁等人。廖某在被某某戊、王某某追砍的过程中,抱着王某某跳到卢某某文家屋门前的坑底下,被某人阳某甲及王某某见状也跳下去帮忙,阳某甲对着廖某的腿部砍了三刀,王某某、王某戊等人同时追砍肖某丁、肖某丙,将俩人砍伤。经鉴定,廖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偏重),七级伤残;肖某丙、肖某丁均构成轻伤。

2011年5月10日晚21时许,被某人阳某甲在涟源市X村被某安干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2008年参与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某人廖某、肖某丁、肖某癸陈述,证明了三被某人被某某、王某某、王某戊等人无故持刀砍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具体经过等事实。

2、证人卢某某文、黄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黄某乙、郭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肖某丙、肖某庚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某人阳某甲与王某某等人持刀砍伤被某人廖某、肖某丁、肖某癸时间、地点、原因及具体经过等事实。

3、涟源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书,证明了被某人廖某、肖某丁、肖某癸伤均构成轻伤的事实。

4、同案人王某戊、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及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涟刑初字第X号、X号、(2010)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某人阳某甲等人共同持刀砍伤廖某、肖某丁、肖某癸事实。

5、被某人阳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节相一致。

二、贩某毒品

2009年1月至2月,被某人阳某甲分10次共贩某毒品海洛因3.4克给罗某辛、阳某甲、肖某丙、卢某某等吸毒人员,得赃款218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1月,被某人阳某甲在峡山煤矿,分2次共贩某毒品海洛因0.2克给吸毒人员罗某辛,得赃款200元。

2009年1月,被某人阳某甲在峡山煤矿附近,分6次共贩某毒品海洛因0.6克给吸毒人员阳某甲,得赃款480元。

2009年2月24日,被某人阳某甲在涟源市X村,贩某毒品海洛因0.1克给吸毒人员肖某丙,得赃款100元。

2009年2月,被某人阳某甲在峡山煤矿附近,贩某2.5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阳某甲、罗某辛、卢某某、卢某某等人,得赃款14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肖某癸证言及辩认笔录,证明了2009年2月24日下午,他骑摩托车在七星街镇X村阳某甲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0.1克海洛因。肖某丙从12张不同身份的照片中辩认出X号照片系阳某某事实。

2、证人阳某某证言及辩认笔录,证明了2009年1月,他在峡山煤矿附近,分6次在阳某甲处共购买毒品海洛因0.6克,共花去400元。此外,还和罗某辛、卢某某、卢某某等人于2009年2月,共同花去1400元在阳某甲处购买2.5克海洛因。阳某甲从12张不同身份的照片中辩认出X号照片系阳某某事实。

3、证人罗某某证言及辩认笔录,证明了2009年1月,他在峡山煤矿附近,分2次在阳某甲处共购买毒品海洛因0.2克,共花去200元。此外,还和阳某甲等人于2009年2月,共同花去1400元在阳某甲处购买2.5克海洛因。罗某辛从12张不同身份的照片中辩认出X号照片系阳某某事实。

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和阳某甲、卢某某等人于2009年2月,共同花去1400元在阳某甲处购买2.5克海洛因的事实经过。

5、被某人阳某某供述,证明了于2009年1月至2月,9次贩某毒品海洛因0.9克给吸毒人员阳某甲、肖某丙、罗某辛,得赃款980元的事实。

此外,证明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经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证明了被某人阳某某身份及年龄。

2、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了被某人阳某某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某人阳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某,其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某人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贩某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某人阳某甲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贩某毒品罪定罪处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某人阳某甲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某人阳某甲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对其寻衅滋事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某人阳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某人阳某甲提出只贩某毒品海洛因给罗某辛及阳某甲各一次辩解,经查,证人肖某癸证言,证明了2009年2月24日下午,他在七星街镇X村阳某甲处,购买了0.1克海洛;证人阳某某证言,证明了他在峡山煤矿附近,分6次在阳某甲处共购买毒品海洛因0.6克;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了2009年1月,他在峡山煤矿附近,分2次在阳某甲处共购买毒品海洛因0.2克,且被某人阳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其9次贩某毒品海洛因共0.9克给罗某辛、阳某甲、肖某癸事实,其证言相互应证。被某人阳某甲在侦查机关虽然没有供述贩某毒品海洛因2.5克给阳某甲、罗某辛、卢某某、卢某某这一事实,但是,证人阳某甲、罗某辛、卢某某均证明了共同凑资在阳某甲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5克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其只贩某毒品海洛因给罗某辛及阳某甲各一次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某人阳某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某人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梁英姿

人民陪审员黄某乙

人民陪审员邓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喻文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某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