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街杏花园。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天台九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西,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帅建国,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醴陵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醴陵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交纳3910元,财产保全费2750元,合计6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均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