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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吴某民间借贷及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

被告吴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姚芳桥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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