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
被告慈利县雄风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本院2010年5月12日受理的原告万某与慈利县雄风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妥善解决纠纷,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长潘双庆
审判员滕国庆
审判员卓新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