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段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2年被告段某因做招牌生意向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定于2009年至2010年全部还清。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王某甲因而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段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1186.6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1年5月24日,后段某息另行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x.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段某所欠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被告段某于2011年7月11日偿还2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原告王某甲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00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502.5元,被告段某承担500元,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周裕蓉
人民陪审员雷世荣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