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树根,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员工,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X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地址:株洲市X区内。
负责人邹某,系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的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毛明扬,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X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X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X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X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X区小天鹅艺术幼儿园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米娜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