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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苏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人杨翠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560元,总计66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长黄爱武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易星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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