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委托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长曹承国

审判员戴大志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四月一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