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
被告李XX(曾用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