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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常德市X区江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宋某华,常德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磊,常德市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区江南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凡林,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常德市X区江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免交。

审判长曹承国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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