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份生下一女名刘某鸿,2005年12月份生下一儿名刘某垒。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结婚以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照料两个孩子,都由原告一人独立承受,又没有经济来源,只靠打工维持生计。更严重的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经常实施暴力行为,殴打原告致伤,使原告在肉体上、精神上深受伤害。2006年儿子刘某垒周岁时,因原告写错一张请帖,被告狠狠地用脚踢原告左脸部一脚,颧骨肿痛两个月之久,造成原告耳朵震荡,时过三年现在还经常耳鸣神经痛。像这样无事生非,或因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或无缘无故被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原告在肉体上与精神上受被告折磨得已经无法忍受,不堪回首。更令人心痛的是,被告在外拈花惹草,与他人长期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该有的忠实义务,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自2007年6月在柯洋老家光明正大地包养女人并同居有半年之久,似夫妻一般生活,附近村落无人不晓,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合法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对原告不仅没有以夫妻相待,甚至没有把原告当人看待。一次被告在对其驾驶的拖拉机加水的时候,故意找借口与原告吵架,被告用一寸粗的大水管狠狠地打原告的背部,以致于原告痛了一个星期,现在经常背痛。2008年12月24日,被告又一次无缘无故地跑到原告上班的皮箱厂,抓起原告的脖子扔出几米远,然后拳打脚踢,原告左脸部又一次受伤,导致现在经常耳心痛难忍。事后原告没钱看病,被告不闻不问,也不给钱,还经常骂要原告死去。经济上,被告以前还经常给几百元生活费以供养孩子,而现在干脆一分钱不给,更别谈给原告治病了。原告心软,一忍再忍,一直想维持这个家,想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以让孩子有个过得去的生活环境,但无数次的希望都落空。被告看到原告软弱可欺,则变本加厉,对原告横加虐待,毫无悔改之意。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因缺乏感情基础,被告对原告经常性的暴力、虐待、殴打,原告忍辱负重,已经忍无可忍,精神和肉体都被折磨得不堪回首,无法继续忍受。再加上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外包养女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且原被告已经分居多年,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毫无意义。原被告均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但是被告却始终不同意离婚,其目的就是想继续虐待原告,同时可以为被告继续照顾、抚养两个孩子,这样被告可以继续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胡作非为。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垒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刘某鸿由原告抚养;3、婚后所有债务由被告一人产生,应全部由被告承担;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的内容没有实事求是,根本不是事实。原被告虽然是介绍认识后结婚,但至今生活已经有十几年了,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十年时间应该已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并不是像原告说的感情彻底破裂,虽然有不同意见小吵小闹也是正常之事,不同意离婚。被告在外辛苦赚钱也是为了养家糊口,并不是像原告所说的在外拈花惹草。十年来,被告问心无愧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更谈不上对原告殴打致伤,那是原告为了离婚目的的一面之词。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根本没有破裂,偶尔的夫妻吵架完全不至于导致离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完全可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某鸿,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名刘某垒。近些年,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夫妻矛盾。2009年11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矛盾源于解决家庭事务分岐时被告常用粗暴方式对待原告。原、被告只要冰释前嫌,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多一些关爱,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能得到改善,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敏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星

附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