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的x元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冻结、查某、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