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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杨某乙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郑纪宝、被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杨某甲、杨某乙所诉的2007年9月16日安置房转让协议、2007年9月16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系牛某某与第三人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牛某某与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杨某甲、杨某乙不是上述协议当事人,对上述协议无撤销权。故杨某甲、杨某乙与本案协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杨某甲、杨某乙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系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甲、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杨某甲、杨某乙。

杨某甲、杨某乙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继承权,且依法取得了所有权。根据案件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一审认定只有一、二层房屋属应继承的房屋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或依法提审。

牛某某辩称:上诉人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上诉人无权继承被上诉人及其儿子共同共有的财产。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安置房屋转让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上诉人牛某某与郑州市X路X村改造指挥部签订的,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不是以上协议的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关于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故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安置房屋转让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当,应予以驳回。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要求确认和分割遗产的诉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杨某甲、杨某乙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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