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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x局工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xx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第三人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第三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

第三人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

本院2011年8月22日受理原告株洲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x局工商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被告市xx局于2011年10月9日撤销对原告xx公司作出的(湘株)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1]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对原告作出(株)私营受理字[2011]第X号《受理通知书》,原告xx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x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市xx局已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株洲市xx局负担。

审判长刘某奇

人民陪审员袁许兰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尹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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