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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XX应归还原告胡XX借款人民币88.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人民币11.9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此款由被告赵XX于2010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10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11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0万元,余款人民币50万元于2011年12月底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86.50元,由原告胡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2月2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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