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
被告: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向原告李某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李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3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某诉被告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某忠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