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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与申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男。

上诉人孔某因与被上诉人申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X村,一审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安阳市X村北地万发物流停车场南二楼X号证据不充分,且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属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本案因侵权导致了被上诉人残疾的结果,而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陈超英

代理审判员王书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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