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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与冯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方禄,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冯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冯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某甲申请再审称:冯某甲确实将砖和石沫堆放在诉争的土地上,但该土地是乔楼镇X组集体所有的空闲地,冯某甲有大量证据证明该土地的使用权仍属集体所有,冯某甲有权使用。两级法院根据荥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楚堂村委)的证明判决冯某乙享有诉争土地的使用权本无可非议,但楚堂村委也有出假证明的可能。冯某甲曾申请两级法院调取地籍档案,但两级法院未予理会。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档案比楚堂村委的证明更具证明力。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冯某乙提交意见认为,村X组已明确表明诉争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冯某乙,有村委出具的地籍档案及楚堂村委的证明、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予以证明。冯某甲没有证据证明楚堂村委出具的证明是伪造的。土地管理所没有各户村民耕地的明细资料,本案诉争土地使用资料都在本村X组保管。耕地的使用权是由村X组的申报进行登记。请求驳回冯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楚堂村委提供的户名为冯某乙的地亩册上载明有本案诉争的0.68亩地,楚堂村委出具证明进一步证实该0.68地系冯某乙所分的人口地(责任田),土地的使用权归冯某乙所有。证人冯某国出庭证实,地亩册都在村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能够证实冯某乙享有本案诉争的0.68亩地的使用权。冯某甲称楚堂村委的证明可能有假,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某甲在一、二审均未向法庭提交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其称曾申请两级法院调取地籍档案,两级法院未予理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冯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邓焰

代理审判员金铃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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