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乙(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并由被告负担全部抚育费,至张乙18周岁时止;
三、原告自愿将坐落于上海市某地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女儿张思琦。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10年1月6日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