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
被告向XX,女。
第三人杨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向XX、第三人杨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禹莉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