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未查清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运输公司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但最后结论正确为由,请求维持该裁定。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1972年在滑县石料厂工作,1974年转到滑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1979年由合同工转为固定工,198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2001年滑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进行改制,与滑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滑县汽车联运公司合并为河南中州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审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停条例》和《失业保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负有法定征收义务的机关应依法予以征缴,至于如何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滑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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