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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某告株洲市X区光明在线网络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XXXX县X区平帆招牌设计制作行业主,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汉族,1XXX年XX月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系株洲市X区平帆招牌设计制作行职员,住株洲市X村XX栋XXXX号。

被告株洲市X区光明在线网络会所,住所地,株洲市X区XXX大街x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某告株洲市X区光明在线网络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诉某,2010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光明在线蓝箭店招牌制作合同”一份,原告就合同内容履行了其义务,而被告违约,未能全部支付其承揽款额,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承揽款x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某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共计x元,分5个月,每月支付5000,共计x元,2011年6月2日之前支付第一笔5000元,余款依次类推。剩下2000元于保质期届满支付。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1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社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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