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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某告)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告(反诉某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某告):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X市XXXX山解放军XXX疗养院X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系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湖北省XXXX人,住湖北省XX市X组XXX号。

被告(反诉某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X路XXXX号。

法定代理人:凌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爱莲,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某告)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告(反诉某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雅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新社、人民陪审员赵某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愉榕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诉某,原、被告自2004年开始商业合作,2007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截止2009年7月,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货款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本案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4月25日被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反诉某告立即退还反诉某告模具或返还模具费、判令反诉某告支付未予以兑换的不合格产品货款并按约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合计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某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欠原告(反诉某告)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x元,于2011年7月8日前,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支付给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x元。

二、2011年7月15日前,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返给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灭弧室绝缘子及支持绝缘子全套合格模具各壹套,由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自提。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收到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x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该贰套合格模具时一次性付清所欠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余款人民币x元。

三、如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履行,则由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7月30日前将发票和模具送至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内,逾期,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x元货款的要求。

本案本诉某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2284元,由原告(反诉某告)武汉宏坤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反诉某件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反诉某告)株洲庆云电力机车配件工厂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雅辉

审判员王新社

人民陪审员赵某和

二0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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