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乙(又名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甲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