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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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甲、邓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曾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4月16日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次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零陵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某,化名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甲、邓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五月五日作出(2011)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底,“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研究决定将“XX隧道”工程与“XXX隧道”工程对外发包,并规定参与投标的工程队只能对一个隧道工程参与竞标。2009年1月4日,被告人廖某甲以XX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的名义参与“永蓝高速”公路“XXX隧道”工程的竞标,未中标。

2009年2月,被告人廖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福建老板陈某乙,廖某甲对陈某乙谎称自己是XX市龚某某市长的外家叔叔,可以承包到“永蓝高速”公路的隧道工程。为了取得陈某乙的信任,被告人廖某甲向陈某乙出示了“麻江隧道”工程清单。陈某乙上网对龚某某的某某市市长的身份进行确认属实后对被告人廖某甲的话深信不疑,想通过廖某甲去承包“永蓝高速”公路隧道工程。随即陈某乙打电话将自己认识了某某市龚某某市长的外家叔叔廖某甲的情况及想通过这层关系承包“永蓝高速”公路隧道工程的想法,告诉了哥哥陈某乙,陈某乙(哥)听后表示同意。2009年2月9日,陈某乙(哥)等人来到永州,在冷水滩区“国际大酒店”请廖某甲吃饭,双方约定由廖某甲帮陈某乙(哥)等人承包到“永蓝高速”公路隧道工程,陈某乙(哥)等人到时支付给廖某甲工程总造价4%的管理费。随后,廖某甲谎称是龚某某市长外家叔叔,先后找到“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指挥长马某、指挥部成本合约部经理陈某乙,要求马某、陈某乙(经理)给其隧道工程做。马某和陈某乙(经理)通过对廖某甲参与“XXX隧道”工程竞标的观察和调查,对廖某甲系XX市市长龚某某外家叔叔的身份产生了怀疑,并确信廖某甲不懂隧道工程,不具备做隧道工程的实力。由于当时该指挥部只剩“XX隧道”工程未确定中标人,马某和陈某乙(经理)经商量决定以要廖某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纳“XX隧道”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弃权的苛刻条件为借口来拒绝廖某甲,随后通知廖某甲来指挥部拿空白的“XX隧道”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廖某甲与邓某、谢某、福建老板陈某乙等人来到“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廖某甲向陈某乙介绍邓某是XX市市长龚某某的内弟“廖某丙”,邓某亦对此予以默认。无任何隧道工程经验的廖某甲误认为马某与陈某乙(经理)已经相信他是龚某某市长的外家叔叔,所以才给他隧道工程做。随即,廖某甲将“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要求他在一个星期之内交纳“XX隧道”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这一情况告知了福建老板陈某乙,并称这是广东省汕头市XX市政公司对工程承包方的要求。有过承包隧道工程经验的福建老板陈某乙兄弟二人听后认为隧道工程不可能要交纳如此高的保证金,遂有放弃之意。廖某甲见状就又谎称可以降低隧道工程的履约保证金。福建老板陈某乙打电话给邓某要求帮忙降低工程履约保证金,邓某假装答应,并要陈某乙找其“叔叔”廖某甲。由于廖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成本合约部经理陈某乙已发短信通知廖某甲“XX隧道”已弃权。

2009年3月14日,为了继续欺骗福建老板陈某乙兄弟等人,廖某甲打电话给邓某,约好在他60岁生日宴会上当着陈某乙兄弟等人的面称呼邓某为“廖某丙”,到时陈某乙会准备3万美金送给马某,要邓某帮忙收下。邓某表示同意。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在冷水滩区X街二楼“花芝林”中西餐厅设宴过60岁生日。酒席上,廖某甲假称邓某是龚某某市长的内弟“廖某丙”,并介绍给陈某乙兄弟二人认识,谎称手里的隧道工程都是“廖某丙”帮忙拿到的。邓某对廖某甲介绍自己是“廖某丙”予以默认,并谎称一定会帮廖某甲拿到隧道工程,另称“五一”长假快到了,到时会陪马某等人出国旅游。陈某乙为了能拿到隧道工程,便从随身携带的皮包里拿出3万美金(折合人民币203,910元)交给了邓某,作为争取工程的活动开支。当天下午,为了达到降低隧道工程履约金目的,廖某甲授意邓某和辛某某在银行兑换1万美金后到宁远县去找成本合约部经理陈某乙送礼,却遭到了经理陈某乙的拒绝。过了几天,廖某甲与邓某、辛某某开车又去东安县“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找马某送礼,想把2万美金和另1万美金已兑换的人民币送给马某,也遭到拒绝。随后,被告人廖某甲、邓某返回冷水滩,廖某甲以他去找唐某某疏通马某某关系为由,要邓某将2万美金和另1万美金已兑换成的人民币交给了他。此后,廖某甲、邓某又继续冒充龚某某市长的亲戚到广东省汕头市找XX集团总经理黄某某说情,欲承包隧道工程,未果。最后,“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没有将隧道工程承包给廖某甲。廖某甲、邓某也没将这三万美金送出去。

2009年5月份的一天,廖某甲对邓某讲,若福建老板陈某乙兄弟等人问及这3万美金,要邓某骗他们说已送给马某。邓某表示同意。2009年7月份,陈某乙兄弟二人发现“永蓝高速”公路“XX隧道”工程已被别人承包,便多次向廖某甲、邓某追要这3万美金。廖某甲、邓某编造各种谎言予以拒绝。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的家属已退出赃款146,000元,被告人邓某的家属已退出赃款6万元。被告人廖某甲曾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4月16日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戊,证明2008年12月,他弟弟陈某乙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廖某甲的男子,60多岁,自称是XX市市长龚某某的叔叔,说能通过龚某某的关系拿到“永蓝高速”公路的隧道工程。他弟弟将此事告诉他。2009年农历元宵节这天晚上,他和弟弟陈某乙等人在永州市“万喜登大酒店”约见了廖某甲。廖某甲介绍说自己是XX市市长龚某某的叔叔,可以通过龚某某的关系在“永蓝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拿到隧道工程,但是搞到工程后,要工程总造价的四个百分点的管理费。廖某甲当时还拿出“永蓝高速”隧道工程量的清单给他看,他看后同意了廖某甲的提议。2009年4月15日,他从南宁赶到永州。2009年4月19日,廖某甲过生日,请他吃中饭。在吃饭见面时,廖某甲介绍一个中年男子给他认识并称此人是“廖某丙”,是XX市龚某某市长的亲小舅子。“廖某丙”对他说隧道工程的事肯定能拿到,而且不但拿一个隧道工程给他做,而且可以拿多个隧道工程,另表示马某要到“五一”节了,要带“永蓝高速”的负责人马某等人出国旅游,回来后隧道工程的事肯定能够搞好。他便从包里拿出3万美元交给廖某丙,并说“你们先拿去用,以后从管理费里或者其它方面扣除”。此后,他与廖某甲、廖某丙经常联系,谈承包工程的事。直到2009年7月份,他得知“永蓝高速”公路“XX隧道”的工程已发包给别人,便多次打电话给廖某甲,要求将3万美元退给他,廖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退钱。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廖某甲和“廖某丙”被公安抓获后,二人的家属将3万美元(折换成人民币共206,000元)退还给他。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份,他通过石某某和许某某的关系认识了自称是XX市龚某某市长叔叔的廖某甲,可以搞到“永蓝高速”公路的隧道工程。他打电话告诉了哥哥陈某乙。随后,陈某乙(哥)等人一起从福建开车到了永州找到廖某甲,想通过廖某甲的这个关系搞到高速公路的隧道工程。廖某甲说自己本身不会做隧道工程,只想从中收取好处费,并从包里拿出一份“麻江隧道”清单。他们就看了工程项目和价格,觉得很好就同意做这个工程,后因工程项目要求押金太高没有接受,并提出以廖某甲和龚某某市长的关系去找广东省汕头市XX市政公司的领导协商一下,降低这个押金的数额。过了几天,廖某甲表明这几项工程是龚某某市长的内弟廖某丙出面帮忙弄到的,要找廖某丙一起去马某那商量能不能把押金降低。他就和廖某甲去了位于宁远县的“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但没有见到马某,就到“麻江隧道”工程现场考察一下。过了几天,廖某甲告诉他,指挥部把“麻江隧道”安排别人做了,但给了廖某甲“XX隧道”做,并叫他马某准备签合同。廖某甲给他看了“XX隧道”工程综合价格单,要他把分项单价做出来。过了二三天,廖某甲告诉他已和指挥部签好了协议,要在七天之内把“XX隧道”工程总造价的15%押金打入指挥部的账上,否则将失去建设权。他看了协议之后就觉得押金太高不想干了,廖某甲就说找廖某丙出面,和廖某丙去指挥部找领导谈。他与廖某甲、廖某丙等人再次去了“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廖某甲和廖某丙二人进了办公室。过了不到半个钟头,廖某甲和廖某丙就出来了,廖某甲对他表示已降低了押金了。从指挥部回来后,他打电话要哥哥陈某乙来永州。哥哥陈某乙来到永州后,廖某甲与哥哥陈某乙商量工程的事情。2009年4月19日,在廖某甲60岁酒宴上,廖某甲将廖某丙介绍给哥哥陈某乙认识,说是市长的内弟。期间,廖某丙对陈某乙说“五一”长假快到了,准备陪“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的指挥长马某出国旅游,但是手上暂时没有那么多现金,想找陈某乙借三万美元先用着,等到时候在靛口隧道工程的中介费中扣除。哥哥陈某乙直接从随身带的包里拿出了3万美金给廖某丙。过了一段时间,听说“XX隧道”已经包给别人做了,经打电话给“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成本合约部经理陈某乙确认,并到现场观看,工程确已被承包出去。他找廖某甲和廖某丙催促退钱,二人刚开始借口说会把事情办好的,后来又说钱已经给了马某,还发信息说廖某丙在香港出事了,再后来电话根本就打不通了。

(2)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他认识了邓某,邓某与龚某某市长的岳父廖某丁是亲戚关系。2009年的一天,他和邓某在零陵区认识了廖某甲,廖某甲自称是XX市龚某某市长的老叔。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廖某甲的生日酒宴上,廖某甲介绍邓某称呼为“廖某甲”,他当时感觉很奇怪,但他没有做声。在酒桌上福建老板拿了三沓美金给邓某,具体数额不清楚,邓某了之后给他看了一下。酒宴后,他和邓某开车去了中国银行兑换美金,邓某拿出1万美金兑换了67,000多元人民币。然后就要他开车去宁远送礼,送没送出去他不知道,当时他是在车里等的。他和廖某甲、邓某一起去过东安两次,说是去指挥部成本合约部一个叫陈某乙的老总。他认识廖某甲这么久,一直以合伙做工程为由,骗他请吃请喝,事却没有一件办成的。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和邓某有一个小孩,没打结婚证,租住在一起生活,邓某有固定职业,只是帮别人介绍工程生意从中收取中介费。邓某现在用的x、x手机号码是以她名义开的。听邓某电话来往的人有辛某某、一个叫老廖某甲,还有就是龚某某市长的岳父廖某丁及廖某丁的侄儿廖某丁,他们经常在一起吃饭。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广东省汕头市“XX市政公司”是“XX集团”的下属单位。在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廖某甲和廖某丙来办公室找她,自我介绍说廖某甲是龚某某市长的亲戚,而廖某丙是市长的内弟。请她帮忙拿“永蓝高速”公路的一个隧道工程。她没有马某答复,要他们去找指挥部。后来廖某甲又来找过她几次,因为出差没见到面,廖某甲要求她给指挥部领导打电话帮拿工程,但她根本没理睬。因为马某告诉她,廖某甲他们是骗子,叫她不要相信。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他在“XX集团”下属的“广东省汕头市XX市政公司邵永高速公路指挥部”担任指挥长。2008年底邵永高速公路指挥部研究决定对“永蓝高速”公路的一些隧道工程进行对外发包。当时廖某甲到指挥部找到他以及成本合约部的经理陈某乙,要求给隧道工程做,并介绍自己是龚某某市长的亲戚。他告诉廖某甲,如果要想拿工程做就要按正规的竞标程序来,竞标成功就有工程做,竞标不成功他也没有办法。后来廖某甲就来指挥部报名参加“永蓝高速”公路的一个隧道工程竞标。在这个隧道工程竞标的过程中,廖某甲给指挥部报的工程造价低于底价一千多万元,按廖某甲这个报价去做这个隧道工程连成本都不够,因此他和经理陈某乙就知道廖某甲根本就不懂隧道工程,也没有实力和能力去做这个隧道工程,并怀疑廖某甲的真实身份。估计廖某甲肯定交不起保证金,他和陈某乙(经理)商量之后,就要求廖某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纳“XX隧道”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廖某甲自动放弃工程,想以此委婉拒绝廖某甲。廖某甲在规定的一个星期之内没有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就把“XX隧道”发包出去了。后来听廖某甲自己说去了汕头找过集团的总经理黄某某,黄某某打电话给他问廖某甲的情况,他就把实际情况告诉了黄某某总经理。之后廖某甲再也没有来找过他,他也没有给廖某甲任何工程做。2009年5月份一天的上午10多钟,廖某甲和一个叫廖某丙的人来到东安县指挥部办公室里找他介绍说廖某丙是市长的内弟,廖某甲要他在工程上多多照顾帮忙。廖某甲在他办公室拿了一包东西给他说,是一点心意,当时他就知道廖某甲肯定是想贿赂他,他把廖某甲和廖某丙推出了办公室,并把东西给了他。东西不大,用牛皮纸袋装着,他估计是钱吧。2009年由于工程紧张他根本没有时间出去旅游。他和廖某丙只见过这一次面,当时廖某丙对他说要我在工程上多多照顾、多多帮忙之类的话。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在“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担任合约部经理,是负责具体工程的成本核算和合同起草及管理工作。2008年底,廖某甲来办公室找到他和马某要求给工程做,廖某甲自我介绍说是龚某某市长的叔叔。他告诉廖某甲做工程必须参加竞标,还要经过考察看是否具有施工的能力,并要求施工队给写个承诺,一个星期之内交足保证金,否则就视为自动放弃。廖某甲报名参加了竞标,但由于报的价低于工程底价一千多万元,就知道他根本不懂隧道工程,为了敷衍廖某甲,他和马某就故意要廖某甲一个星期内交纳“XX隧道”工程总造价15%的保证金,交不起就视为自动放弃。廖某甲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钱,他就当面告诉廖某甲失去了“XX隧道”的建设权。他提供过一份“XX隧道”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给廖某甲,要他把“XX隧道”工程的报价填好交来,但廖某甲没有把这份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填好交给指挥部。

(7)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邓某是朋友,唐某某是邓某介绍认识的,有一次吃饭唐某某介绍了廖某甲给他和邓某认识,说廖某甲是他叔,指着邓某说“这是我玩的好兄弟,邓某三,以后老叔有什么好生意就关照他”。

(8)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他通过曾某某介绍认识廖某甲和廖某丙,并介绍说廖某丙是龚某某市长的内弟。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廖某甲叫他去宁远“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说是帮他揽点存款,他就开车和廖某甲、廖某丙一起去了,前面还有一台车是两个福建老板。到了指挥部办公室,一个姓陈某戊经理招待他们的,陈某戊经理说:“你们是市里领导的亲戚,工程给谁做都一样,肯定给你们做。”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邓某交往多年,平时叫邓某外号“X”。廖某甲是邓某介绍给他认识的,认识廖某甲后吃过几次饭,但不是很熟。他曾某邓某到中国银行兑换过一次美金。听讲是一个外商要搞一个隧道工程,这些美金要廖某丙和廖某甲去送礼的。

(10)证人廖某丁的证言,证明邓某和他的一个侄儿廖某丁认识,经常来见他,邓某称呼他为“廖某甲”。邓某曾某他跟“永蓝高速公路指挥部”的人熟不熟悉,邓某讲有个老板想在“永蓝高速”搞隧道工程,他告诉邓某有熟人,帮不上忙,始终没打过任何电话,找过任何人。

(11)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初,“XX市政公司”在“永蓝高速”这个工程中对外发包过“XX”、“XXX”和“XX”(三个不一样的地名)隧道工程。当时“XX市政公司”对外发包隧道工程的时候,廖某甲以“XX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的名义参与了“XXX隧道”的竞标,并提交了“XXX隧道”工程的报价。廖某甲除了向他们提交了“XXX隧道”的工程报价之外再没有提交其他隧道工程报价。

(12)证人陈某戊证言,证明2009年4月10日,他在广西南宁市中国银行民主支行分三次支取205,431元人民币,兑换成3万美元赴湖南省永州市参加廖某甲生日。在生日宴会上经廖某甲介绍认识了廖某丙,廖某甲介绍说廖某丙是某某市市长龚某某小舅子,廖某丙答应可以帮忙找“永蓝高速”的马某挥长拿工程项目,不过前期需要活动费用。于是他父亲陈某乙就将自己包里的3万美元给了自称是廖某丙的人,用于“XX隧道”项目的前期费用。廖某丙称一个月内拿不到此项目如数奉还,如能拿到项目就从居间费扣除。一个月后廖某丙就把自己的手机电话号码换了,根本联系不到。

(1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认识廖某甲,通过廖某甲认识了自称廖某丙的邓某,他并不认识福建老板陈某乙。

3、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2010]第X号的鉴定,证明被害人陈某乙向二被告人索要被骗款时,二被告人回复短信的情况。

4、书证。

(1)中国银行查询存款通知书,证明在中国银行以辛某某的名义结汇10,000美元;以李某某的名义结汇1,000美元;以邓某某名义结汇15,000美元。

(2)调取证据通知书二份、调取证据清单一份及陈某戊中国银行存折一本,证明被害人陈某乙资金的来源。

(3)永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为调取证据从陈某戊、陈某乙处提取的手机己发还。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廖某甲、邓某身份基本情况,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陈某乙(哥)、陈某乙(弟)出具收条四张,证明被告人廖某甲、邓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乙(哥)人民币206,000元。

(6)辨认笔录,证明受害人陈某乙指认出邓某为作案人;证人陈某乙、陈某乙(经理)指认出邓某为作案人;证人黄某某、马某、谢某指认出廖某甲、邓某为作案人;证人熊某某、曾某某指认出廖某甲为作案人;廖某丁指认出邓某;被告人廖某甲指认出邓某为同案犯。

(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廖某甲、邓某均系被抓获归案的。

(8)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廖某甲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9)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州市中心支局出具证明,证明2009年4月16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为6,797元/1,000美元。

(10)“XXX”、“XX”(两个隧道的地名)隧道报价记录二页,证明“XXX隧道”工程的竞标廖某甲是以“XX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的名义报名,“XX隧道”工程廖某甲没报名参与竞标。

(11)工程量清单汇总表,证明陈某乙按照廖某甲的要求对“XX隧道”工程进行了预算。

(12)承诺书,证明湖南省“永蓝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联合指挥部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填写的范本,同时也是该公司要求廖某甲填写的范本。

5、被告人廖某甲、邓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告人均作了有罪供述,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该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邓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邓某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廖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邓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某甲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邓某;没有共同商量实施诈骗,不是主犯,一审划分主从犯不当;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证据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甲与原审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廖某甲上诉提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邓某;没有共同商量实施诈骗,不是主犯,一审划分主从犯不当;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廖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邓某无事实依据,不能认定;廖某甲与邓某共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有证人证言和二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廖某甲在诈骗中事先联系被害人,虚构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且廖某甲曾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具有前科劣迹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廖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某甲

审判员张新民

审判员龙国明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贝江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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