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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郑某甲、陈某、谢某、郑某乙、郑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X区XXX中路XXX号中区XXXX房。

负责人刘某,经理。

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星,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健民,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甲,男,XX年X月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郑某乙,女,XXX年X月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郑某乙,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X路XXXX号。

负责人,舒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诉被告郑某甲、陈某、谢某、郑某乙、郑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于2011年10月18日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甲、陈某、谢某、郑某乙、郑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撤回对被告郑某甲、陈某、谢某、郑某乙、郑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6元,减半收取3733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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