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雨樱、熊某某,均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增城市X镇天碟音像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广东省增城市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某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幼吟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翎
书记员郭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