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法执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卓敏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