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
被执行人吴某,男。
杨某与吴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确定由吴某偿还杨某欠款x元。权利人杨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于2011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吴某于当日一次性给付杨某x元,杨某自愿放弃x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谭守习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