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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王海龙(别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王海龙使用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到平顶山市X区X街X号楼X号被害人靳XX家中,将靳XX放在西卧室床头的21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靳XX的陈述、被告人王海龙的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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